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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就业招生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27
定向生,就是定向就业招生,是在招生时就明确毕业后就业去向的招生计划形式。高校可安排面向艰苦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军工、国防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其目的是为了解决艰苦行业、地区以及军工、国防等高层次人才需求问题,不是对某一局部地区、单位人员子女的照顾或福利。   高校定向就业专业计划按专业单列,单独编制专业代号。   定向就业招生随学校相应批次同时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定向西藏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40分以内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定向就业招生专业的投档,安排在同录取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后进行,对生源不足的,根据计划余额公开征集志愿或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后公开征集志愿。   定向招生高校和用人单位不得对考生附加额外条件,不得向考生收取定向培养费,毕业后用人单位要为考生安排工作。国家严禁利用定向就业招生政策指定生源,随意降低考试成绩要求或向考生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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